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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营业税减免税行为,2016年8月1日前,向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营业税减免税手续,8月1日后,另行公告。
二、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2016年8月1日前,按照现行征管渠道组织入库,8月1日后,另行公告。
三、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代开不征税发票。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不征收营业税的行为,须持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文件应同时具备红头、文号和印章等要素,收回事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及相关资料,填写《试点纳税人拆迁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备案表》(见附件),向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不征收营业税备案手续,主管地税机关将相关资料报市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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